4月19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联合印发《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对象为浙江省的11个设区市,由各市对列入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网试验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开展补偿,总规模不超过130万千瓦。
《方案》明确指出,将各设区市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装机容量在全省项目装机容量占比作为最主要的因素,权重为85%;将各设区市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在全省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占比作为其中的分配因素,权重为10%;将各地市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计划新增风电、集中式光伏装机容量在全省计划新增容量占比作为分配因素,权重为5%。
资金分配比例及金额方面,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文件精神,2024-2026年分别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
以下为《方案》的具体内容。
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为加快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发挥电力调峰和顶峰作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和分配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