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资金分配比例及金额详见附表1,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文件精神,2024-2026年分别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年度资金分配情况详见附表2。
三、资金发放方式
由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组织项目业主申报并完成初审,省电力公司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发省能源局,经省能源局复核后,由设区市履行公示流程后组织辖区供电公司发放至项目业主。
(一)组织申报。各市发改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属地项目申报,项目业主提供补偿申请表、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专业验收报告、并网检测(试验)报告等可以佐证项目在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并网试验的相关申报材料。
(二)开展审核。初审:项目所在市能源主管部门确认相关项目列入省储能项目计划清单并已建成投产(投产后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复审:省电力公司确认项目验收时间和调度运行情况,出具确认函反馈省能源局;复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复核后,将情况反馈至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由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公示符合条件的项目清单。
(三)发放资金。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属地供电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储能项目企业以容量补偿费名义按月结算发放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