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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1月17日 [来源]:电子变压器专辑 [点击率]:6565
【导读】: ——变压器行业应对RoHS曹筠波 随着《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este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下称RoHS指令)在06...

——变压器行业应对RoHS

曹筠波

    随着《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este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下称RoHS指令)在06年7月1日生效,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指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对电子变压器行业企业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 欧盟RoHS和中国的法规

    RoHS是一个环保法规,环保风暴将席卷整个电子行业。与RoHS同时颁布的还有〈电子与电器设备废弃物的指令〉即WEEE指令,这一个指令也被称为绿色指令。RoHS的主要目的就是以法律手段减少电子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限制电子产品中有害物的含量,即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含量。

    RoHS适用于进入欧盟的产品,但无直接约束力,欧盟国家正在将RoHS转换成本国法令予以实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纷纷提出类似的法令,并采取系列措施如美国2000年6月电子电路互连封装协会建议美国2001年推出无铅化电子产品,2004年实现全面无铅化,日本2003年1月全面推行无铅化限制有铅电子产品进口。

    欧盟RoHS指令对象是交流电压不超过1000V,直流电压不超过1500V的电子电气设备,并对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采取“排除法”“豁免”,可暂不执行,当然,“豁免”不是无限期的。

    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自我声明”的方式,自我申明的前提是有毒有害物质已达标。欧盟相关机构保留抽检等权利,如检测到将采取严格处罚。

    RoHS对我国没有法律效力,但在贸易活动中却是有很大的影响,2006.2.28正式颁布的中国的相应法规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管理办法》的对象是全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6种有害物质的限量作了规定,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明示其环保信息,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要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进入市场。

    《管理办法》已颁布,但未正式生效,目前相应的部委正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材料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制定工作。

    我国的《管理办法》更加严格,RoHS只需要整机符合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而我国要求整机及所有零部件甚至包装材料都要满足法规的要求。

    《RoHS指令》和《管理办法》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是为实施电子电器类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都是涉及贸易活动;都是针对6种有毒有害物质。仅在控制的方法、时间、对象上略有不同而已。

    二、《RoHS指令》《管理办法》实施对变压器行业的影响

    《RoHS指令》覆盖的产品包括“自动贩卖机、电动和电子工具、家用照明器具、灯泡、资讯和电讯设备、家电设备、照明设备、玩具与娱乐运动设备、消费类设备”等20万种产品。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欧盟是中国机电产品第二出口市场,出口额2005年为904.8亿美元(其中家电200亿美元),制造商中只有50%达到RoHS要求。

    电子变压器行业的产品出口一直是顺差,椐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1~6月电子变压器出口5.9475亿美元,顺差额2.2788亿美元,出口的形势很好,但受《RoHS指令》、《管理办法》的影响也很大。如不实施RoHS的规定,将会影响变压器的出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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