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13年后,《反垄断法》迎来首次修订。
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初次审议。10月23日,草案内容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2021年11月21日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草案的出台,意味距离新的《反垄断法》的问世又近了一步。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此次修法总结了过去多年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提出的新挑战。草案还明确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大幅提高了多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并且首次引入实体规则违法的个人责任。同时,草案吸收国际反垄断法经验,新增“安全港”和“停钟”制度,与欧盟等反垄断司法辖区的做法接轨。
修正草案扩容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十年后的2018年9月,这部法律的修订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后,按照修法流程,在结合公众意见修改后报送司法部审议,进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2020年年底开始,中央层面多次表态要强化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此背景下,《反垄断法》修改也相应提速。
2021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将修改《反垄断法》纳入工作计划,并将进行初次审议。
10月19日上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告诉《财经》E法,《反垄断法》修改主要有三大背景:其一是《反垄断法》已经实施13年多,需要根据根据现中的突出问题,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则,为在新形势下强化反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其二是最近十年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需要通过修法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提出的新挑战,对相关规则进行明确和必要的调整,以规范平台经济的发展;其三是2015年以来,竞争政策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需要基于构建广义竞争政策的要求,通过修法明确前者的基础地位以及后者的法律地位。
王先林表示,“总体来看,目前的草案很好地体现了这三方面的要求。”
王晓晔是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她曾深度参与了中国第一部《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对于本次草案,她用“非常合适”做了总结。在接受《财经》E法采访时,王晓晔表示去年10月以来,国家层面非常明显的强化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反垄断法的修改是一件大事,草案中的一些内容就是解决数字经济的垄断问题,可以看到反垄法在这些方面的修改也是非常及时”。王晓晔还指出,从整体来看,草案提高了反垄断执法的力度,增强了反垄断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推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共有27条,延续原有《反垄断法》的框架,分为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专章,主要修订内容为增加或调整一些具体条款。按照草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由原来的57条增加至70条。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指出,“此前各方对《反垄断法》的修订有大修、中修和小修三种观点,从此次修订的情况来看,幅度还是比较大的,属于中等程度的修改。”
王健表示,草案总结了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适应了数字经济发展,有诸多重点内容值得关注。比如,明确规定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将鼓励创新作为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垄断协议中规定了“安全港”制度、规定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制度、强化了反垄断法律责任,建立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提高罚款额度,实行“双罚”
增加处罚力度、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调整法律责任是草案的重点内容。
其中,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力度,将最高50万元的罚款上限,修改为按照是否达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别提高为上一年度销售额10%和500万元。
在此前的案例中,未提前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多数都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这一处罚金额与大型平台企业动辄上亿元的营收相比,可谓微不足道,因此常常被公众质疑处罚力度不够。
同时,对于阻碍调查的行为,对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100万变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上一年度无销售额或难以计算的提高到500万,对个人的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韩伟分析表示,反垄断案件往往处罚金额较大,案件调查过程中企业经常采取柔性或者硬性的对抗策略,以往部分案件就出现过暴力抗法的情况,为确保反垄断执法的有力推进,有必要提升对干扰执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杜广普律师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是普遍现实,而部分垄断案件由于持续时间较长(如长达数年)、垄断利润较高等原因,当事人的违法收益可能会超过或远远超过现行《反垄断法》的罚款上限,由此产生了威慑不足的问题。就此,草案第63条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集中、阻碍调查等行为,可以处以既有规定2-5倍的罚款。
除了提高罚款数额,草案还首次增设了企业负责人的处罚责任。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王先林表示,提高部分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为了威慑和预防违法行为,以增强反垄断法强制力和权威性。至于处罚对象还涵盖个人,这是对垄断协议这种严重垄断行为实施“双罚制”,即不仅处罚单位,而且处罚相关负责人。“这样规定的威慑效果要大很多,因为如果仅仅处罚单位,对企业高管的震慑往往是不够的,而处罚个人,效果就会明显不一样”。
昭胜律师事务所(年利达中国联营伙伴)合伙人廖曦有多年的反垄断实务经验,他预计,相关规定将助力执法机构更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也有助于促使企业形成良好的竞争合规机制和文化。
此外,草案对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规制盲区进行了弥补。杜广普指出,比如,在一些垄断协议案件中,有的协议外的经营者对协议的达成起到了直接、重要的作用,根据现行《反垄断法》却无法对其进行惩处。对此,草案第1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为之提供实质性帮助,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比如,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罚款系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计算,然而,既往一些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因为被查处当年才设立、上一年度未实际运营等原因,导致其不存在上一年度销售额,进而无法罚款。对此,草案第56条规定,“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7条还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提高罚款金额、规定了个人制裁、引入了刑事制裁等举措可以看到,显著提升了《反垄断法》的制裁和威慑力度。”王健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