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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七大看点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来源]:财经杂志 [点击率]:5850
【导读】: 施行13年后,《反垄断法》迎来首次修订。  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初次审议。10月23日,草案内容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
  草案首次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草案将现行《反垄断法》中的“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修改为 “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新增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表述。
  竞争政策作为市场经济中一项基本政策,近年来在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王先林指出,短短几年,竞争政策从“逐步建立”到“强化”,从“基础性地位”到“基础地位”,但到目前为止都还是停留在政策层面。
  王先林认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仅有政策文件的确认是不够的,还需得到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按照这样的思路,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将不仅是中国狭义上竞争政策的主要体现,而且也是广义上竞争政策的核心,可以为确立整体的竞争政策框架奠定法律基础。
  韩伟也指出,基础地位意味着未来在中国经济生活大多数领域,资源配置主要依托竞争机制,反垄断执法则是确保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手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解行政垄断
  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016年,国务院文件出台专门文件,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这次被写入草案,意味着这一制度从政策上升为法律。
  王晓晔认为,在《反垄断法》中引入了公平竞争审查,很好地回应了行政垄断问题。
  王先林指出,公平竞争审查针对的是政府出台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行为,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重要工具,是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实现的重要抓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五年多来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实施机制薄弱和不平衡等问题。
  他解释,公平竞争审查在很多时候会与地方和行业的发展思路相抵触,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而自我审查为主的方式又进一步弱化了效果。同时,中国地域辽阔,行业众多,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差异比较大,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会完全一致。
  王先林认为,此前以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形式形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种实际可行的选择,有利于尽快取得初步成效,也为全面建立和实施这项制度打下基础。但由于这项制度事关全局,而且涉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为了让这项制度更有效地发挥功用,就需要有权威的法律依据,既予以严格规范,也提供有力保障。此案草案写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既是必要的,也恰当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推进,对于落实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会起到关键作用。韩伟认为,《反垄断法》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提升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破解行政垄断意义重大,此前有学者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章。王先林则表示,《反垄断法》中只需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或未来另行立法。

  不可滥用数据和算法
  数据、算法、技术这些平台经济领域的常用词,也出现在草案中。
  草案新增的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第22条新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这显然是为了直接回应数字经济的挑战,是完全必要的”,王先林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算法与共谋的结合已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这一更为隐蔽的新型垄断协议形式,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也为一些平台企业所利用,从而实施“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垄断行为在各国都受到高度关注。韩伟认为,可以从平台、数据、算法、隐私、创新等关键词来把握数字经济带来的冲击。整体而言,数字经济发展未对中国既有的反垄断规则体系带来实质性挑战,草案在现有规则基础上,将数据、算法等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加以体现。韩伟表示,虽然法律上已有规定,但具体的操作性规则,仍需要积累执法经验。
  王先林同时指出,无论是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还是平台规则,其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都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制度框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中去分析。目前草案本身也只能确定一些大的原则框架,他认为,未来还需要今后通过相关的反垄断规章或者指南等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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