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非晶中国大数据库
9月9日,安泰科技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说,2022年9月7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89号],法院裁定同意公司撤回起诉。
公告介绍了诉讼案件背景情况。2017年8月17日,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安泰南瑞非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安泰非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对兆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威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并于2017年10月3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8月3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苏民初8号。公司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
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后,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令兆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
公告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情况:安泰非晶科技于2022年5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泰非晶科技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安泰非晶科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二审案件受理费582787元,减半收取291393.5元,由上诉人安泰非晶科技负担。
2021年江苏省高院判决结果及安泰科技诉讼请求等资料
A、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安泰非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82,787元,由安泰非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B、安泰非晶诉讼的基本事实及诉讼请求:
基本事实:
安泰南瑞是第200810247383.7号“一种快淬非晶合金薄带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安泰南瑞的专利至今存续有效。安泰南瑞认为,兆晶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铁基非晶带材产品的方法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铁基非晶带材以及使用该铁基非晶带材制造的非晶铁芯落入了安泰南瑞专利的保护范围。有证据表明,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获利超过人民10,819.74万元。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使用侵权的方法制造铁基非晶带材以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侵权的铁基非晶带材;
2、请求判令被告二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被告一的铁基非晶带材制造的非晶铁芯;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819.74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需的所有合理开支;
5、请求判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C、案件移送江苏省高院背景资料:
安泰科技控股子公司安泰南瑞已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对兆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常州威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提起诉讼。根据苏州中院网上立案审查信息,本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苏州中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31日,苏州中院下达(2017)苏05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安泰南瑞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已超过一亿元,且安泰南瑞及被告一均不在江苏省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