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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再诉陈晓名誉侵权索赔4900万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年1月3日 [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率]:2604
【导读】: 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国美诉陈晓名誉侵权索赔4900万元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国美称前董事会主席陈晓离职后向媒体发布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言论,在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讨回了1000...

  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国美诉陈晓名誉侵权索赔4900万元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国美称前董事会主席陈晓离职后向媒体发布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言论,在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讨回了1000万元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再诉陈晓,索赔经济损失4900万元,并要求陈晓通过媒体道歉三次。

  2017年12月20日,法院最终驳回了国美的诉求。

  国美:陈晓不实言论损品牌形象

  国美两公司诉称,2011年5月至6月,《商界》等两大杂志分别发表了《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及《陈晓是与非》的报道,其中陈晓披露了大量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甚至诽谤言论,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文章中“陈晓表示”,大股东的很多做法不理智,价格已经失去了竞争优势,内部存在财务漏洞等,还称“一旦这个真相被消费者了解,那么国美的经营模式将难以为继”,“国美的门店一旦开到二三级城市如果还坚持这样的模式必然要死掉”、“对手要开370家,国美就要开480家,这完全是在赌气”等。

  两公司称,上述报道刊登后,国内外媒体大量转载和报道,导致公司在港交所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价在复盘后连跌两天,市值损失达30多亿元港币。此外,两公司持有的约1400家国美电器门店的日常经营也遭重创。“国美电器”的品牌形象及声誉也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此,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起诉陈晓,要求其在《商界》等两大杂志上公开道歉三次,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万元。

  陈晓:不同意赔偿也不道歉

  年近六旬的陈晓,1985年,就开始从事家用电器销售,1996年创立永乐电器。2006年永乐电器被国美收购。2008年,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被捕,陈晓随即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曾就国美控制权问题与黄光裕家族闹出诸多纷争。2011年3月,陈晓辞去董事会主席一职。

  陈晓方认为,此次国美起诉的理由和事实均不能成立,所以不同意赔偿和道歉。

  对于涉案的文章,陈晓方表示是媒体根据公开信息拼凑而成,是记者的评论而非陈晓的观点。涉案文章是记者擅自发表,并没有经过陈晓的同意,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陈晓方还称,陈晓从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国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

  陈晓曾被判违反保密协议

  此外,据公开报道,陈晓在离职时曾与国美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表或公开其他国美电器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公开的资料,包括集团任何成员经营策略资料等,不对任何人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公司高管及公司的不利言论和评论等。

  为此,国美向陈晓支付了1000万元税后对价款。

  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称陈晓违反了《协议》的承诺,向他人披露了国美的相关资料,依据《协议》约定,陈晓应向国美全额退还1000万元。

  焦点围绕俩文章是否侵权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两篇文章是否侵害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名誉权问题。

  对于杂志文章《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那么,陈晓是否属于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源?这个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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