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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再诉陈晓名誉侵权索赔4900万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年1月3日 [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率]:2605
【导读】: 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国美诉陈晓名誉侵权索赔4900万元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国美称前董事会主席陈晓离职后向媒体发布有损国美品牌形象的不实言论,在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讨回了1000...

  据悉,是否构成被动采访应考虑被动采访提供新闻材料和未经提供者同意而擅自公开两个因素。而现有证据材料上能够认定,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记者郎某在与陈晓面谈过程中谈论过涉及国美内容的客观事实,但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面谈内容的发表系征求陈晓本人意见,且陈晓对此予以否认。

  此外,根据郎某在微博记述的内容,陈晓在报道的当晚通过网络所发表的否认接受采访的声明及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将电子版撤稿的事实,能够认定陈晓所提出文章中的内容未经其同意发表的主张具有较高的盖然性。

  终审法院因此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不支持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

  而对于《商界》杂志的文章《陈晓是与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法院则认为,法律并不禁止某人对其他人的人格、品行、思想、道德、作风等有所评价,但评价人的言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造成他人的人格贬损。

  对于国美方提出的《陈晓是与非》一文中存在捏造事实的侵权行为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文章中确实存在对柜长等工作人员收取灰色利益的描述,但结合整段文字的文义分析,文章所表达的意思应是整个行业现象而非有针对性地指向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这两家公司。

  终审法院认为,文章内容本身也并非为贬低特定人,不具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且相关描述均系个人观点的阐述,属于个人观点、态度和评论的范畴,且用语未超出正常评论的界限,亦不属于贬损人格的侮辱性用词,并不足以影响他人对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的自我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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