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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可获800万无偿资助!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1日 [来源]: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 [点击率]:2712
【导读】: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5-11-10粤科函规财字〔2015〕1618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0

  粤科函规财字〔2015〕16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直科研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加大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的扶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组织开展省级应用型科技研发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为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新能源汽车、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型科技研发,以及计算与通信芯片、移动互联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技术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等9个省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核心技术的后续研发和转化应用,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度高、产业化前景明确、能尽快转化应用”的项目。优先支持领域和方向设置见附件。

  二、组织方式

  本专项支持和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

  (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实施。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牵头,通过与企业共同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合作实施应用型科技研发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必须与企业合作组织实施)

  (二)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由企业发起,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三)企业独立实施。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应用型科技研发项目,发挥企业研发能力和技术优势,引导企业制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四)科技金融合作实施。由投资机构发起,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参与,通过发挥投资机构资本、技术交易服务和育成孵化等方面的优势,实现技术资本化。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并不受在研省级科技项目数量的限制。项目产业化实施地点必须在广东省内。

  (二)项目申报资料按照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可根据需要提交其他相关附件,附件材料应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方案进行佐证,说明项目实施计划等。

  (三)经费预算。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扶持经费的数额不得超过资助强度。面向企业的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在该项目总投资(含前期研发投入)的30%。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1、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推荐;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四、资助强度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种,资金扶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重大项目指技术水平国际领先、产业涉及面广、资金投入量大、对我省经济和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重大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800万元左右,特别重大项目的扶持金额另行确定。

  重点项目是指技术水平国际先进或在细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和核心竞争力,资金投入量较大,对我省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的项目,重点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300万元左右。

  五、限项申报

  本专项实行限项申报,具体要求:

  (一)高等院校:广东省7所高水平建设大学中,985工程高校每所限报30项,其余5所每所限报20项;其他大学(具有省级科技项目独立推荐资格单位)每所限报5项。

  (二)科研院所:中科院广州分院限报30项;省科学院限报30项;省农科院限报20项;归口省直部门推荐的每家科研院所限报2项;其他单位按所在地区推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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