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汽车产品市场的准入管理上,除了联邦政府这一级管理外,美国各州政府也涉及管理。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制化国家之一,联邦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自我认证和产品召回,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已有的相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的有效控制,这些技术法规构成了汽车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除了产品,美国还在消费环境上为汽车发展创造条件。从上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就通过立法,投入巨资,修建全国性的高速公路网,促进了汽车高速普及,改变了美国社会的面貌。美国的汽车税收大大低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购置阶段更低,主要征收燃油税,这对汽车的普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就形成了一家有几辆车的普遍现象,汽车保有量几乎达到平均每个人一辆。
欧洲在1958年成立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法规》、《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汽车法规》。日本也有自己相应的汽车法律法规体系。一些汽车强国还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并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才培训体系、汽车金融协调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这些社会支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汽车产业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保证了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而就目前中国汽车行业的一些政策来说,跟不上形势的规定有很多。以《汽车产业政策》为例,无论是市场环境、技术水平,还是对消费引导、相关配套设施规划等方面,2004年出台的该产业政策都已无法胜任。尽管2009年汽车产业政策曾进行过修订,但只对进口管理一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废止,并未根据汽车业的变化进行充分调整。
再比如汽车行业的多头管理,不少专家提出,要改变汽车行业管理职能分割过细、错位重叠、多龙治水、无序管理的局面,就有必要用法制化为管理补漏,加强对汽车产业的法制化建设,推动汽车法制化管理。
目前对《汽车产业政策》以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等政策一边倒的批评,把人们引向汽车行业去政策化的方向。
矫枉不能过正
国家行政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员告诉中国工业报记者,法律与政策是有很大区别,又能够紧密联系的。
这位研究员表示,首先政策往往缺乏明确性和系统性。政策规范的内容倾向于原则、抽象,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相比之下,法律则倾向于明确、具体、有保障,要求有严格的逻辑结构、统一的体系。其次,政策缺少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国家强制性,不能像法律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行。再其次,政策缺少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稳定性,政策有很大的灵活性,它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改变。
这位研究员认为,我国在此前制定政策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反映的是我国当时的法制建设水平不够。如今,让汽车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符合世界汽车产业发展趋势,特别是在对产品的管理上,作用很大。“但并不是说,有了法律,就不要政策。法律和政策制定的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制定时的周密程度、需要经过的流程也有很大的区别。通常情况下,法律是滞后的,不可能提前制定,而政策相对灵活,可以作为补充。”该研究员补充道。
杜芳慈也告诉记者,汽车行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但并不是说就要排除政策。“有些方面是不能用法律管理的,比如建设汽车强国,是一个号召性的口号,可以写在政策里,但就不适合写在法律里。一些新生事物,也不可能用法律限定,比如电动汽车的发展。美国也有很多政策配合法律对汽车行业进行管理。”
国家行政学院这位研究员表示,法律和政策是推动汽车行业发展的孪生兄弟,不能因为政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做一边倒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