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近日就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与石岩光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岩光星”)之间的磁芯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石岩光星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通股份货款350573.1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悉,天通股份与此前签订了磁芯买卖合同,在被告石岩光星收到全部磁芯后仅于2019年11月1日支付了一部分已开票货款,仍有350573.1元未付。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今年6月30日石岩光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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