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下称“瑶海区人民法院”)获悉,刘松阳诉张胜利、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绿宝电缆”)民间借贷纠纷案,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据悉,张胜利为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会长、绿宝电缆董事长,刘松阳曾是绿宝电缆一名业务员。
绿宝电缆前身是原合肥电缆厂,始建于1958年,是安徽省电缆行业知名企业。后经重组兼并,成为一个多元化产业结构的特大型高科技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2亿。
2011年8月3日,刘松阳与张胜利及其投资的陕西亿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刘松阳出资500万元,交由张胜利代为持股,用于陕西西安市户县中央花园项目的开发。由于该项目长时间没有进展,陕西亿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项目于2015年整体转让给地方企业。2016年2月1日,刘松阳与张胜利及绿宝电缆达成新的协议,刘松阳投资的500万元转由张胜利与绿宝电缆共同偿还,原投资的风险和费用由后二者承担,刘松阳的款项在投资期间不计利息,2016年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15%计息,整个款项由后二者分期偿还,至2016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张胜利与绿宝电缆于2016年2月5日,4月29日和5月20日分别还款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尚余款200万元。刘松阳催要余款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刘松阳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张胜利、绿宝电缆立即偿还投资款200万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305343元并一直付至偿还之日止,且由张胜利、绿宝电缆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张胜利、绿宝电缆共同辩称:原来是投资现在转为借款,500万元已经还了300万元,还剩200万元,200万元也是会还的,考虑到当时的投资情况,希望刘松阳不要追要利息。
经审理查明,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松阳与绿宝电缆、张胜利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绿宝电缆、张胜利负有偿还刘松阳200万元的义务。张胜利、绿宝电缆抗辩投资亏损,要求不计算利息,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协议书约定年利息15%,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松阳按年利息15%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经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利息为303288元。此后利息,顺延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张胜利、绿宝电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刘松阳200万元、支付利息303288元(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息15%标准,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件受理费25240元,由张胜利、绿宝电缆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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