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希望地方政府更好的参与屋顶的协调工作。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可以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地方政府投资或有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新城镇新农村等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实际和有关法规、政策下,地方政府可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经营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优惠幅度(或屋顶租金)等进行统一规定。
对于分布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保障,该文件要求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可采取预留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方式,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对于“自发自用”比例较低、用电负荷不稳定或者光伏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的项目,可以申请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光伏发电量由当地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全额收购,不再享受国家分布式光伏财政补贴政策,但项目单位一旦选定了执行光伏电站标杆电价政策,原则上不再变更。
融资难是绝大多数分布式项目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家能源局在该文件中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分布式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并延长贷款年限。对地方上的协调配合,鼓励设立地方光伏发电投资公共担保金,以提供贷款担保。融资租赁也获得鼓励,同时基金、保险、信托也要与产业资本探索如何结合成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国家能源局还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型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息用担保。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对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贷款可免除资产担保要求。对优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示范区政府合作建立支持光伏应用的融资机制。国家能源局还希望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建立统借统还平台等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共便捷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向同一变电台区其他电力用户售点的电力交易机制,各示范区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价格等部门,在电网企业配合下,指导示范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