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以来,伊立浦股价屡创新高,实现了逆市攀升:据了解,自6月10日至昨日收盘,伊立浦累计涨幅达36.86%。这
家主营电饭煲等小家电产品出口业务的广东企业,在大盘萎靡不振的大环境下,俨然成为家电类股票的领跑者。不过股价的
“鹤立鸡群”,并非源自其主营业务的迅猛发展,而是一次酝酿已久的“低成本”控股权转换。
梧桐翔宇较低成本实现控股
伊立浦日前发布的一份公告显示,6月底梧桐翔宇通过持有伊立浦24.66%的股权,成为后者的第一大股东。资料显示,
本次股份转让前,立邦实业系伊立浦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9.94%的股份,对公司具有控制权,而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梧
桐翔宇持有伊立浦3846.34万股,占伊立浦总股本的24.66%,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立邦实业则因持有公司3730.25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23.91%,变为第二大股东。
由此可见,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变成公司第二大股东的立邦实业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梧桐翔宇所持股份的差额低于1%
。而为了确保梧桐翔宇的控股地位,立邦实业、南海伊林、南海伊拓共同出具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一致承认梧桐
翔宇为伊立浦的控股股东,立邦实业单独承诺,此后不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伊立浦股份。此外,南海伊林、南海伊拓还分别承
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放弃全部表决权。
由此,梧桐翔宇凭借微弱的优势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控股股东——不过看似精妙的一次交易,却引发了诸多的质疑。
涉嫌规避“要约收购”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在接受中国家电网采访时称,伊立浦此举涉嫌规避“要约收购”。
据了解,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即可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而被认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因此
证监会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以上拟继续增持的,应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股份。要约收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
在公司控制权转移时,给对于新的实际控制人继续运营公司原有业务缺乏信心的中小投资者一个公平转让股份的机会,不至
于让某些股东既可以选择接受协议收购也可以选择通过市场方式出售股份,而排除另一些投资者接受协议收购的权利,保护
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梧桐翔宇却以持有24.66%股份、其它大股东放弃表决权的方式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规避了持股30%以上应
进行要约收购的规定。将交易对方限制在新的投资者和原大股东之间,排除了中小股东获得要约收购溢价的权利。
上述投行人士分析说,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要约价格的规定,“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
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而在此次转让中,伊立浦原前三大股东
均以8元/股(停牌前股票均价的90%确定)将股份转让给梧桐翔宇,合计转让金额为3.077亿元,以折价的方式,转让价格相比
于要约收购要便宜不少。
股权转让后,原大股东借此从利润日益稀薄的行业中抽身,新的实际控制人以较低的价格控制了上市公司,取得了上市
公司的壳资源,双方皆大欢喜,“只是苦了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让一个没有任何业务经验的新成立的机构来执掌公司的控制
权,小股东还不能在上市公司壳资源转让中分得一杯羹,日后要是公司业务下滑,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而在此项转让交易中, 如果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而没有利益输送,作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要自愿放弃表决权、优先受让
权和增持股票的权利。梧桐翔宇和原三大股东之间有没有利益交换值得人深思。
小股民态度暧昧 只管赚钱
业内专家指出,一个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会涉及到公司业务方向、管理水平和人事等多方面的变更,如果新的实际控制人
经营公司的能力不被市场认可,会相应的导致股价的下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情况下需要给投资者相对公平的出让股
票的权利。如果新的实际控制人和原大股东达成了协议收购意向,以收购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目的给予原大股东相对高的溢价
,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出让,可能导致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一位长期关注伊立浦的业内人士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他说,规避要约收购并非个例,不必苛责企业,“股权交易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