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
高通将芯片销售与专利许可相捆绑,厂商不和高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就无法购进高通芯片,同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该行为将高通在芯片和专利两个市场上的优势相互传导,加强其在两个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排斥竞争,实现不公平高价许可费。
高通对手机芯片收取低价,挤压竞争对手利润空间。竞争者无法像高通一样靠专利许可收取可观费用,最终被边缘化或退出竞争,迫使手机厂商不得不使用高通芯片,转而加强高通在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尽管专利许可费贡献了高通1/3的营业额,却贡献了70%的净利润。
业内人士曾寄望于联发科崛起而牵制高通。但在高通捆绑销售模式下,即使联发科发展再快,也是为高通打工,因为联发科芯片无法绕过高通专利。高通要求联发科提供客户名单和销量,直接向联发科下游客户收取专利费。换句话讲,不管厂商使用谁的芯片,都逃不掉“高通税”。
2002年在香港举行的全球3G大会上,高通CEO雅各布曾强硬表态:“很多厂商希望自己有能力研发CDMA芯片,可这并不是轻松之举。最终的结果是,很多厂商还是选择了高通的芯片。”捆绑销售可谓功不可没。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09年向高通开出约2.08亿美元罚单,因为高通使用条件折扣,将芯片与专利相捆绑,对仅购买高通技术但不购买高通芯片的厂商收取歧视性高许可费。公平交易委员会指出,高通的行为有力排斥芯片竞争者,将其在韩国芯片市场高达98%的份额维持了10余年。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不公平定价不以排他型滥用为前提
某些评论者主张,反垄断法不应规制支配企业的知识产权费率,费率无论有多高均是对创新的奖励,除非该企业同时实施排他型滥用行为。
该论调基于美国实践,对我国《反垄断法》进行限缩解释,曲解立法原意,缺乏合法性。同时,该论调与制衡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FRAND原则所要求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精神相违背,使FRAND费率的反垄断规制陷入尴尬之境。
支配企业的滥用行为可大致分为剥削型和排他型两类。两类行为在个案中经常同时出现,比如歧视定价。
各国反垄断执法经验显示,由于涉及到竞争性价格水平的认定,规制不公平定价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然而,不公平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并非不可完成的任务。如在英国2001年纳普(Napp)制药公司案中,过高定价与竞争性价格的差距如此显著,一目了然。
此外,单独的不公平定价案例(未伴有明显的排他行为)存在于各国实践中,特别是公用事业和国有企业的定价行为。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于2007年对35家天然气供应商涉嫌过高定价展开调查,最终以供应商提交承诺促进竞争并向消费者支付4.44亿欧元赔偿而结案。
我国《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立法目的,未明确区分剥削型与排他型滥用,明确禁止支配企业的不公平定价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不公平定价的规制不以支配企业实施排他型滥用为前提。
前述评论者曲解我国《反垄断法》,意在为高通辩护。高通涉嫌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是一系列剥削与排他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即使对《反垄断法》进行限缩解释,高通涉嫌不公平定价行为也应依法受到规制。
“个别国家例外论”是种片面理解
根据经合组织2011年政策圆桌报告《过高定价》,在提交答复的15个经合组织成员国、欧盟以及8个观察员国家与地区中,仅有美国、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尼4国不直接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单独的过高定价行为,是“例外”而非“惯例”。这种例外有其历史、经济和政治原因。前述各国一方面通过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确保价格合理,另一方面以其他手段规制高价,并非对不公平高价放任自流。
有关不公平高价的争论在世界范围内仍在继续。但将“个别国家例外论”标榜成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共识”,为不公平高价行为披上效率与创新的炫目外衣,纯属断章取义、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