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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7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率]:3604
【导读】: 在京津冀环保一体化方案即将出台之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环保一体化成为热点议题。纵观国际,欧盟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在环保一体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欧盟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较为完善,其制度和...

    但是,2008/50/EC指令设立的目标至今未能在成员国得到很好的执行,被社会批评为“标准太低、执行不力”。以PM2.5为例,到2020年,成员国须在2010年的基础上平均降低20%。从2010年起年均浓度目标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而且从2015年起才在欧盟各国强制执行。这一标准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标准(10微克/立方米)和美国的标准(12微克/立方米)。

    跨境污染防治合作机制

    在跨境空气污染合作方面,2008/50/EC指令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任何警戒阈、限值或目标值及任何相关容忍界限或长期目标因重大的空气污染物或其前质的跨境传输致使超过时,相关成员国应协力合作,必要时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

    在向公众通报方面,2008/50/EC指令第26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应确保公众和适当的组织如环境组织、消费者组织、代表敏感人群的组织、其他相关卫生保健团体和工业联盟充分及时地被通告特定事项。

    区域守法的监督机制

    在欧盟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报告方面,2008/50/EC指令第28条规定,成员国应确保委员会在要求的时间表内获得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的信息。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区和块内环境质量管理的情况,成员国须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区和块的重要情况,如对区和块的列表,区、块定界的改变,水平高于目标值或临界水平的区和块列表等。

    对于任何直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指令的行为或者以某种借口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欧盟委员会都有权进行调查,发表自己的意见,提请有关方面注意,并且有权就违法事项向欧洲法院起诉。欧盟还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空气质量委员会”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在具体的执行层面,2008/50/EC指令规定了空气中污染物的限制含量,若是成员国未达标,将会面临巨额罚款。如英国本应在2010年达到此标准,但是2010年,英国的43个区块中仍有40个区块不达标,不达标率高达93%。为此,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初将英国告上欧洲法院,英国成为第一个因空气质量不达标而被欧盟诉诸法律的成员国,一旦被裁定违反了欧盟空气质量标准,每年可能会面临高达3亿欧元的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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