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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拆解新政陷利益博弈 基金征收办法仍未出台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2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林鹏 [点击率]:3681
【导读】: 随着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在去年底戛然而止,正规废旧家电拆解企业瞬间陷入了尴尬境地。“我们公司的旧家电拆解生产线已经全面停产了。如果没有补贴,拆解一台电视要亏损60多元,我们亏不起呀。”5月16日,...

“基金管理办法的思路是家电生产企业补贴拆解企业,在生产企业和拆解企业之间就会有利益博弈。”前述旧家电拆解企业的负责人说,基金征收办法几经修改仍未出炉,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基金征收办法修改了5遍,每一遍变化都很大,主要就是对收费标准、补贴标准争论很大。”

今年4月份,《财经》报道称,在基金征收办法第三稿中,家电生产企业在链条中仍占主导地位。第三稿明确提出,处理企业可作为基金补贴对象,同时提出,由生产企业将回收的废弃家电交由处理企业拆解,双方按照市场方式支付相应费用——这意味着掌握货源的生产企业拥有较强的话语权。但第四稿,却删除了“废弃家电交由生产企业回收”等描述。

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最新版的基金征收办法中,未提及“废弃家电交由生产企业回收”。

家电生产企业显然不甘于仅仅扮演“埋单者”角色。记者注意到,有家电生产企业公开表达了不满:在“以旧换新”的政策下,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处理企业都受益,而现在的回收政策是处理企业获益,生产企业埋单,强制生产企业承担废弃家电的处理费用。

事实上,“生产者责任制”是国际通行做法。最早探索电子产品回收的欧盟,其颁布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被称为全球最严厉的环保法令,宗旨也是“谁生产谁负责”。

“西方国家的电器生产商在销售的时候就包括了回收的费用,我们也要借鉴他们‘谁生产、谁销售、谁回收、谁受益’的方法。”家电行业资深观察家刘步尘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废弃家电回收拆解需要规范,首先要保证拆解公司的合理利润,“拆解企业的投资是很大的”;其二是要规范收购渠道,比如让家电专卖店承担起废弃家电回收的任务,以保证拆解企业的收购量。

基金征收办法或7月1日起执行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一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中明确表示,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者、进口电子电器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该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的缴纳义务。其中,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基金征收办法称,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进口电子电器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不过,该办法亦指出,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和进口电子电器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所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尽管如此,寄望在废弃家电回收产业中分一杯羹的家电生产企业,对于自己出局仍感不满。

中国家电商业协会营销委员会副理事长洪仕斌公开表示,健全废旧家电产品回收体系的关键环节在于市场驱动,家电企业的参与始终是产业发展的重心。他指出,家电企业在新产品的制造过程初始就必须考虑到未来回收的需求,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从源头保证未来回收产业有利可图。

基金征收办法显示,纳入征收范围的电子电器产品,第一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按上述标准,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处于微利状态。”长虹格润总经理吴章杰表示,他也从多方听说基金征收办法已经上报国务院了,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该基金征收办法中也看到,其第38条明确表示,“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那么,哪些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将能享受新政策的红利?

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等部委推出“以旧换新”政策后,国内出现了多达105家处理废弃家电的正规企业。

多家废旧家电拆解企业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目前包括财政部、环保部在内的多个部委正在对上述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并在5月底最终确定入围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征收办法中称,按规定取得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进行处理可申请基金补贴。基于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开报道显示,按照10~15年的使用寿命计算,我国每年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500万台计算机、上千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

3月26日,人民日报刊文称,家电回收政策的出台已是迫在眉睫。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达国家早就开始了废弃家电的回收立法。例如,欧盟在上世纪90年代即开始对废弃家电回收立法;日本在10年前实施了《家用电器回收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家电再生利用法律,提出了废旧家电“再商品化”,即从“生产、使用、废弃型”的传统模式转向“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的循环型模式,它不仅明确了家电回收再商品化制度,也为可持续循环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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