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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寒冬”新政“送暖”
[发布时间]:2012年3月7日 [来源]:互联网 [点击率]:4106
【导读】: 寒冬中的电气行业步履艰辛,受原材料价格飙升、用工成本上涨、欧美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电气行业普遍利润下滑,加之产能过剩现象遍布、核心竞争力依旧不足、企业无序竞争使得“寒潮”在整个电气行业蔓延。与此...

寒冬中的电气行业步履艰辛,受原材料价格飙升、用工成本上涨、欧美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电气行业普遍利润下滑,加之产能过剩现象遍布、核心竞争力依旧不足、企业无序竞争使得“寒潮”在整个电气行业蔓延。

与此同时光伏“双反”、铅酸蓄电池行业洗牌、核安全危机、风电大规模脱网等事件的发生使得电气行业的“寒冬”越发寒气逼人,如何御寒对于电气行业来说迫在眉睫,行业准则的出台和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能否为电气行业带来一丝暖意?电气行业的寒冬能否在新政实施后得以缓解?

火电迎来“史上最严”标准

2011年9月21日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表示,新《标准》的实施将提高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推动火电行业排放强度降低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转变火电行业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据悉,2009年全国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为1692.7万、2214.4万吨,电力行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9%、46.4%。实施新标准后,到2015年,电力行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可分别减排580万、618万吨。此外,实施新《标准》对电力行业颗粒物、汞等污染物也有明显的减排效果。

现在实施的《标准》不论是对新建机组还是现有机组各项的排放都被火电企业称为是“史上最严格排放”。而且这个《标准》当中,对脱硫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是“十二五”期间火电厂污染重点的治理脱销行业真正走入人们视线,陶德田透露,通过实施新《标准》,在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还能带动环保技术和产业市场的发展,形成脱硝、脱硫和除尘等环保治理和设备制造业约2600亿元的市场规模。

新《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并规定脱硫、除尘应统筹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国内脱硝市场的正式启动,新《标准》的实施对于我国火电企业来说未必受欢迎,额外增加的生产费用又将成为火电企业争议的重点,但在节能减排的国际环境下,新《标准》的实施将成为我国全产业链节能减排的重要保证,有助于节能减排进度的推进,何乐而不为呢?

可再生基金雪中送炭

2011年12月19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并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管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该可再生能源基金将直接补贴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源等多种形式的项目。以光伏为例,目前推出的1.15元/千瓦时和1元/千瓦时上网电价,其超出目前脱硫脱硝火力上网电价的部分将由该基金补足。

据了解,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4厘提高至8厘。

《办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国家对于新能源产业仍旧作为“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布局,《办法》的实施对于新能源产业的国内利用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光伏这一危机中的新能源产业作用尤为凸显,可以一定程度上拯救因“双反”带来不利影响的光伏产业,同时对于整个新能源产业来说,稳定的财政补助为其技术创新与项目开展都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姗姗来迟的《办法》或将成为新能源产业寒冬中的又一机遇。

全面衡量水电建设

2011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旨在为做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水电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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