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八)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落实完善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持续深化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实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上网电价政策,促进绿色能源发展。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有序推动经营性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电热锅炉和冰(水)蓄冷电价政策,制定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电价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九)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针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加大实施力度,促进节能减碳。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鼓励各地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推动省内港口使用岸电。
(十)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落实国家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举措。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我省天然气管道短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省内短输价格。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探索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继续执行非居民用气量价挂勾政策,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持续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十一)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十二)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完善分类、分档水价。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对照改革面积,合理安排进度,确保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合理界定水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推进市场化交易,推动节约的农业水权向城市和工业用水转让。
(十三)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十四)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五、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五)进一步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推动建制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制。
(十六)进一步完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教育、养老、殡葬、景区、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价格政策。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政策。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适应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领域新模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价格机制,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国有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索道、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证服务价格水平。完善公证费用减免政策,确保弱势群体公平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对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细化落实举措。重大价格改革事项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十八)强化成本监审。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制定和完善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电力、天然气、供排水、旅游、教育等行业成本监审。进一步扩大成本监审信息公开范围,稳步推进成本监审结论公开。
(十九)推深做实价格认定。扎实做好涉纪检监察案件、涉刑事案件、涉行政案件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平台办理。深化“智慧认定”综合业务平台推广应用,规范价格认定程序,提升价格认定能力和水平。
(二十)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注重与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相结合,科学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十一)加强价格法治和能力建设。结合价格法律法规建设和价格改革进程,适时修订《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调整成本监审目录、听证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加快推进价格监测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完善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工作机制。加强价格监测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成本监审数据库、人才库。利用研究所、高校等第三方力量,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基础理论和前瞻性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