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完善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建立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使用信息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将安全责任全面落实;遇重大活动、汛期等情况,加强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在满足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第四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四条 本市对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
与财政存在供养关系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单位预算途径解决,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
(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三)充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且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能够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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