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5 证券简称:京泉华 公告编号:2017-013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3日-2017年8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3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325号京泉华工业园前台一号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625,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69.531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414,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68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10,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63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以下第 1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000万股增加至8000万股,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现需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注册资本:由“6000.000000万人民币”变更为“8000.000000万人民币”。
表决情况:同意55,6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5,0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表决情况:同意55,62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收益型或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循环使用,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55,62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郭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