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产品付费可使用”将如何影响照明灯饰行业?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8日
[来源]: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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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明确,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可以继续使用该产品且不用承担专利使用...
律师解释
“善意侵权”兼顾了公平与效率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靖
“侵权产品支付合理费用可使用”实质上是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善意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所谓“善意”,在法律上仅指“不知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善意侵权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视为“善意侵权”:第一、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侵权产品,如果是为了科研、学习、业内交流等目的则不属于“善意侵权”;第二、必须是不知道(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如果是明知故犯也不属于“善意侵权”;第三、必须能够证明侵权产品的来源合法,非法来源不属此列;第四、必须是已经支付合理对价,未向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亦不属于“善意侵权”。
有很多人担心“侵权产品支付合理费用可使用”是鼓励企业侵权,会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事实上,“侵权产品支付合理费用可使用”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升了交易及创新效率。
专利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如果纵容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独占,必然阻碍社会创新能力,“善意侵权”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限制,通过“善意侵权”来协调独占和共享的关系,它有利于提升社会创新能力及企业的竞争力。
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存在“善意侵权”,则意味着使用者和销售者在交易前必须弄清楚所有的产品是否是侵权产品,这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只会大大增加商品流通时间及降低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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