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可由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牵头承担,企业作为产业化单位参与,明确其开展相应的产业化工作,实现一定数量
的科学仪器设备成果产业化,并在具有代表性的用户单位进行应用开发。
结合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特点,以及我国科学仪器设备产业发展实际,强化风险共担机制,对企业牵头的
项目,探索财政资助节点改革。具体方式如下:先立项,项目前半段主要由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实施,专项经费资助
10%;经中期评估确认,有继续开发意义的,后半段再主要由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拨付专项经费。
三、立项要求
(一)项目基本要求
1.国内外需求迫切,目标仪器设备应用单位明确且具有代表性,相关原理、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
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2.目标仪器设备整体设计完整、结构清晰合理,技术路线(含软件开发)可行,工程化方案、应用开发方案可操
作性强;项目质量管理和产业化策划、企业资质和能力、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等非技术内容可行。
3.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
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二)企业牵头承担项目或承担产业化工作基本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较强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达到同等条件;
3.项目与企业重点发展方向相符;
4.与项目合作单位具有前期合作基础;
5.与项目合作单位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国拨经费分配、成果和识产权归属及利益
分配机制;
6.牵头承担项目的,企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应不低于国拨经费;非牵头承担项目,但承担产业化工作的,企
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应不低于所获得的国拨经费。企业投入的自筹研发经费应用于项目研发活动,而不得用于生
产线、厂房等产业化能力建设。
四、项目组织部门(地区)及组织要求
(一)项目组织部门(地区)
专项实施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方式。在巩固2012年度专项试点部门(地方)的基础上,本次选择的试点项
目组织部门(地区)有:教育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科院、中
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装备部、总后卫生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
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等18个中央部门(机构)作为试
点项目组织部门,并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湖北以及广东等7个地区纳入专项
试点范围。
按照《办法》要求,项目组织部门(地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
另外,请天津、浙江、四川、贵州以及陕西等五个新申请作为试点地区的省市,积极开展本地区仪器开发工作
的顶层设计和项目组织,进一步明确仪器开发特色和定位,今年视项目组织情况纳入试点地区。
(二)项目组织要求
1.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地区)要加强本部门、本地区科学仪器设备发展的顶层设计、系统集成和扶持培育。加强
推荐项目与已有项目,尤其是2011、2012年仪器专项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研仪器研制专项项目的查重